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374页(382字)

古代审断案件作为根据或对照标准的判例事例。又称“断例”、“案例”。亦简称“例”。“例”初用以补充“律”的不足。以例断案之风始盛行于宋代。据《宋史·刑法志》宋神宗时,“凡律令格式,各不尽载,有司引例以决”,以后更发展至引例破法,“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宋朝编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和《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以利官吏检引。及至元代法典《大元通制》、《至正条格》中断例即分别约占30%,连内外各级官吏亦纷纷收集和汇编断例,使元代断案竟然“有例可援,无法可守”。明清两代则将例附于律后,与律并行,成为明清法律形式的特点。清代进行定期编例,乾隆四十四年(1780)明文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大清律例》卷40)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推行以例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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