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851页(546字)

唐代法典的总称。其形式分律、令、格、式4种。律,主要为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并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具有较大稳定性和确定性。令,为国家各项制度(如机构组织、土地、赋役等制度)设立、废止、变更的诏令。格,为官吏守则和官吏的惩戒法,亦有皇帝单行敕令、指示汇编,乃法律、法令之补充。式,为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及行政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唐律系参酌隋代开皇律令,由唐高祖武德七年(625)颁行的武德律、令、格、式和太宗贞观十一年(638)颁行的贞观律、令、格、式修订而成。因颁行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51),故名永徽律、令、格、式。其后长孙无忌等人奉诏对《永徽律》逐句进行疏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653)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史称《唐律疏义》。共30卷,分12篇,计502条,开历史上“九卿议刑”的先例。唐律一改汉代以来引经断狱之风,融礼与法于一部法典之中;科条简要,刑罚较宽平,为我国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法典,不但在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上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而且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制定的《大宝律令》,即以《唐律》为根据。当时,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亦多采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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