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936页(376字)

清代法典的总称。包括《大清律例》、《清会典》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大清律例》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严密、周详的封建法典。《清会典》仿《明会典》,由《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等屡经续修而成,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完整的行政法典。《大清会典则例》(即《乾隆会典则例》)、《嘉庆会典事例》和《光绪会典事例》,体例均与会典同,为会典的补充法,有《回律》、《蒙古律》、《苗例》、《番律》和《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又称番例条款》)。清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以例代律;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有除贱为良及雇工的规定,使劳动者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维护满族优越地位,保持民族压迫;建立九卿会审制度,由中央审理重案;理藩院专设理刑司审判少数民族罪犯,保证法令、政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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