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994页(181字)

也作堕民。元、明时代对浙江境内部分地位低下平民的称呼。元灭宋后,集中安置战俘及罪犯于浙江绍兴等地,贬称怯怜户,后称惰民。明代仍被视为贱民,编入丐户,规定不得与平民通婚,亦不得应科举,其富者不得纳费为官吏,世服贱役。清代雍正时,始废除其贱籍,与平民同列。一说宋大将焦光瓒率部降金,金人北还后,宋王朝贬其部属为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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