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颁布《帝国宪法》(1889)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501页(519字)

为了巩固明治维新后确立的近代天皇制度,1889年2月明治政府以天皇名义正式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宪法是伊藤博文以反民主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名义上宣布君主立宪,实质是天皇专制。宪法第一条宣布“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第三条宣布“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一至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天皇的绝对权力,如批准法律、任免大臣、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媾和、统帅海陆军等。全体人民均是天皇陛下的“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议会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由皇族和华族产生,缴纳直接国税15日元以上(满一年以上),年满25岁的男子享有选举权,具有同样资格的30岁以上的男子有被选举权。1890年第一次选举时,选民共45万人,占总人口的1.24%。宪法规定设立枢密院和内阁,枢密院由高官和大臣组成,是天皇的咨询机关。内阁对天皇负责,对议会只负间接的道义上的责任。内阁被“藩阀”把持。议会制定法律,经枢密院审议和天皇批准方能生效。尽管宪法有较大保守性,但毕竟承认“臣民”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确立了同行政机构分立的立法、司法体系。是日本健全资产阶级国家管理体制的重大步骤。

上一篇:自由民权运动 下一篇:希腊独立战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