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订新约运动

书籍:简明历史事件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25 10:13:27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268页(970字)

国民党南京政府要求与各国终止不平等条约、另订新约的运动。

1928年6月15日,南京政府在“北伐告成”之际发表对外宣言,要求同各国“遵正当之手续,另订新约”。7月7日,南京政府外交部为具体地实现改订新约,发布了《关于重订新约之宣言》。宣言提出:中华民国与各国间的条约,已届期满者,废除旧约,另订新约;尚未期满者,以正当手续解除另订;旧约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另订临时办法处理一切。

改订新约运动由此开始。南京政府的“改订新约”,其内容只限于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关于关税自主问题,1928年7月25日,条约未到期的美国首先与南京政府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

条约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又规定缔约双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即美国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

随后,南京政府与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国先后签订关税条约。又与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先后签订“友好通商条约”。到1930年5月,中日也缔结了关税条约。这些条约原则上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但同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在《中英关税条约》中规定:对英国货物所课税率,应与1926年关税会议所议之税率相同,即在原定的值百抽五外,再征收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附加税。根据最惠国待遇,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国家。

这即是说中国仍无权自定税率。同时各地海关仍为外人把持,所谓“关税自主”不过是一纸空文。

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更是毫无结果。与比、意、丹、葡、西五国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中,虽承认取消领事裁判权,但又声明中国对此五国行使司法权的方式,须经双方同意,并须多数国家废除时始行废除。

当时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共16个。直到1937年抗战爆发,英、美、日、法等国也未表示同意取消该项权利。1931年5月4日,南京政府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但实施日期一再延缓,最后不了了之。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后正式发表宣言,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与帝国主义各国修订不平等条约,这是它以前的统治者未曾有过的举动。但是南京政府改订新约的目的,不过是借以缓和中国人民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和借此取得各国的承认。改订新约运动并没有使中国人民摆脱帝国主义不平等条约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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