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276页(362字)

也称肯定否定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事物本身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因素的对立。当肯定因素居于矛盾的主导方面时,事物保持现有性质、特征和倾向,这是事物的肯定阶段。当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而成为矛盾的主导方面时,事物的性质、特征和趋势就发生变化,这是事物的否定阶段。在否定阶段里又孕育着新的否定因素,新的否定因素经过斗争,又取代了第一个否定因素而居于支配地位,这就是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往往重复出现旧的肯定阶段的某些性质、特征和倾向,但这是在更高基础上的重复。事物这种由肯定到否定,又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如此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规律,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经过肯定、否定再否定向前发展的。因此,它是事物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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