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384页(330字)

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衡平”即公平的意思。根据英国封建制传统,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某些正当利益若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普通法院不能公平处理时,最后可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按照“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申诉案件的判例,在十五世纪前后逐渐形成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并建立了与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这种衡平法和衡平法院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审判活动等方面,与普通法和普通法院各不相同。1873年英国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两种法院体系合为一体,两种法律由统一的英国法院合并实施。因此衡平法与普通法作为程序手段的区别已经消失,但在内容上仍分别保留原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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