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935页(200字)

元朝实行的民族歧视政策。即把统治区的人民按归附先后分为四等,史称四等人制。其中蒙古人,系元朝统治者本族之人,为第一等;色目人(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回族人)最先归附,为第二等;汉人(北方汉族、契丹、女真、渤海等人),其次归附,为第三等;南人(南宋境内汉人和西南各族人),最后归附,为第四等。这种民族等级的划分,使各族人民在政治上、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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