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984页(224字)

普通法的对称。指需要经过特别程序制定的,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项、特定时期的法律。它与普通法可以从不同角度区分。例如,在法律空间的效力上,属于在全国发生效力的法律称普通法,只在某地区发生效力的法律称特别法(或称地方性法律);在法律生效的时期上,和平时期的法律称普通法,战争时期的法律称特别法(又称非常法);在法律对人的效力上,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称普通法,只对部分人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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