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1014页(233字)

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立法性文件。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规定立即无偿地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的田庄以及皇室、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乡土地委员会、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没收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地下的全部矿藏、森林和水源归国家所有。根据此法令,农民从地主、皇室、寺院等手中获得一亿五千万俄亩以上的土地,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五亿左右卢布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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