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1415页(187字)

即一国通过条约规定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这种待遇不低于它曾经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通常缔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并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旧中国与外国所签订的条约,往往是片面地规定缔约的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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