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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88页(312字)

是指在“分类分成”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下,国家为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采取的划分收入的一项内容。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分类分成体制,确定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业税。1958年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规定,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利润实行“二、八”分成,即20%分给企业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80%上解中央作为中央收入。1980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下,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规定为,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并且规定80%归中央,20%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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