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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机动财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92页(374字)

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地方自行支配的一部分资金,以便地方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事业,或解决某些特殊的和事先预料不到的开支。它是预算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内容。通常地方预算机动财力有以下几种:(1)地方预算预备费。是地方预算年初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后备财力。它主要用于安排预算时估计不足和新发生的一些开支,一般上半年不宜动用,下半年动用时,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预备费的确定,一般省(市)按支出预算总额的3%计算,民族自治地区按5%计算。(2)收支结余。不论实行什么预算体制,其超收分成,增收分成,包干结余,支出结余等,原则上当年不能安排使用,决算时归总表现为收支结余。这部分资金在安排下年预算时,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举办一些地方公益事业。如用于基本建设,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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