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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3页(236字)

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减少收入的纳税单位,经国家批准,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予以减税免税。如农业税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具体减征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规定: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根据歉收程度酌情减征。灾情减免,既照顾了灾歉地区人民的生活,又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是贯彻农业税政策的重要措施。对灾情较重地区的村镇工副业应纳的工商税和所得税也可给予必要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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