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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4页(603字)

是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范围的基本制度,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于1971年11月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停(免)征或者开征某一种税和对某种应税产品或某个行业进行减税、免税;对卷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减征、免征工商税;盐税税额的调整,农牧业、工业、渔业用盐范围以外其他用盐的减征、免征盐税;有关涉及外交关系和对外商征税的问题,都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对个别纳税单位给予的临时性减税、免税照顾;对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和废旧物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的定期减税免税照顾;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开办初期给予的减税、免税照顾;对农村乡镇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和为农民生活服务的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的具体范围的确定;对新建乡镇企业减税、免税期限的确定;对灾区乡村减税、免税期限的确定;对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具体幅度的确定;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在农业税征收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对所属地县、乡镇之间负担的调整,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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