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附加
书籍:财税会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6页(661字)
地方政府随国家正税或城市公用事业费加征的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属于国家预算外资金组成部分。地方附加随正税一起征收,同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基本特征。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随正税一起交纳地方附加。我国征税的地方附加有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等。城市房地产税附加,1953年税制修正时并入正税征收。工商营业税附加,1958年税制改革时,因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同时规定工商统一税按正税的1%征收附加。1973年税制改革时,因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但地方财政这部分附加仍予保留,即工商税入库后,再以退库手续按正税的1%退给地方财政。工商所得税附加为正税的1%。农业税附加的比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正税的15%。经济作物区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超过30%。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以及经批准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征收。城市公用事业征收附加的项目有: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九项。工业用水、电两项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均可开征,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为10%,其他地区为5%~8%,由各省、市、自治区在此幅度内确定。公共汽车、水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对城市居民征收,附加率最高不超过10%。
地方附加必须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不得随便改变用途,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