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书籍:财税会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8页(637字)
中国唐代前期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是向受田丁征收的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的合称。早在三国时,曹魏已实行田租、户调税制。明帝时又征各种徭役。北魏实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至隋各代均沿用。唐武德二年(公元619年)规定了租赋制,每丁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均田制,规定男丁授田100亩。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法,其主要内容:“租”,丁男年交粟2石或稻3斛;“调”,随乡土所产缴纳,绢、绫、絁2丈,绵3两或布2。5丈、麻3两;“庸”,丁男每年服徭役20天,闰年加2天,若不服役,每天折纳绢3尺或布3.75尺,如政府加役后,超过15天,免其调,超过30天则租调全免。另外对贵族、宗室、官僚及灾欠,少数民族地区作了减免规定。唐租庸调法自高祖李渊时制定,又经太宗整理,高宗、武君、中宗、睿宗至玄宗开元年,前后共一百二十多年而承袭不变。
租庸调制的实行,使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所谓粟米、力役、布缕三征,达到了完整的地步。其中主要是徭役制度的改革,庸的实行,规定每丁岁役20天,这对以前的杂役大为减轻,并可纳绢布代役,能使人民安于生产。田租户调的征收也有所节制,唐朝廷还曾规定,凡税赋数字,要在县衙门和村坊正式公布,以防税吏随意加派勒索,再加上对农民的某些减免措施,因此租庸调实行的一百多年中,经济逐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多,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