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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9页(422字)

是一种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税,起源较早,1624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各国都先后仿照实行。当时的征税方法规定,应税凭证均应送到“政府签验局”去盖印,所以称为印花税,以后才改为贴用印花税票。它具有税源广大,税负轻微,纳税方法简便易行等特点。我国在1958年税制改革前也曾开征印花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以各类商事、产权凭证为征税对象,以应税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凭证类别划分为25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由纳税人于凭证交付使用前按凭证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计算贴花。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一部分应税凭证交纳的印花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税目简并为16个。1956年1月财政部又对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作了进一步的简化和修订,税目减少为9个,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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