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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2页(486字)

我国在1953年修正税制后,对由国营企业大量生产和由国营商业部门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商品试行的一种税。是在原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的基础上合并简化而成的。商品流通税的特点是税源集中,实行一次课征制,应税商品纳税后,行销全国不论再经过几个环节,一律不再征税,也不另征附加。根据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的商品流通税的征税范围是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共22类商品。以自行产制销售应税商品的工厂和销售应税商品的国营商业机构为纳税义务人。按商品种类划分税目,除啤酒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外,其他商品都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于工厂销售或商业调拨环节,按国营商业牌价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征。税率由5~66%,共33个。具体征收方法,照证制度一般均比照货物税的有关规定办理。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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