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1页(1494字)
又称船钞。我国现行对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应税船舶的使用人,采用累进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计征,由海关负责征收,已征船舶吨税的船舶即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分三个月期交纳与三十天期交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按三个月期交纳者,机动船分为十一个税级,每吨税额如下:
50吨以下的,0.30元;
51吨至150吨的,0.35元;
151吨至300吨的,0.40元;
301吨至500吨的,0.45元;
501吨至1000吨的,0.60元;
1001吨至1500吨的,0.75元;
1501吨至2000吨的,0.90元;
2001吨至3000吨的,1.10元;
3001吨至4000吨的,1.30元;
4001吨至5000吨的,1.50元;
5000吨以上的,1.80元。
非机动船分为五个税级,每吨税额如下:
10吨以下的,0.15元;
11吨至50吨的,0.20元;
51吨至150吨的,0.25元;
151吨至300吨的,0.30元;
301吨以上的,0.35元。
按三十天期交纳者,照上述税率减半计征。对同我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船舶,应按优惠税率计征吨税。机动船分为九个税级,每吨税额如下:
50吨以下的,0.30元;
51吨至150吨的,0.35元;
151吨至300吨的,0.40元;
301吨至500吨的,0.45元;
501吨至1000吨的,0.55元;
1001吨至1500吨的,0.65元;
1501吨至2000吨的,0.80元;
2001吨至3000吨的,0.95元;
3001吨以上的,1.10元。
非机动船舶的优惠税率和原税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