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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自筹经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4页(245字)

在有渔业和水产资源的地区,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对从事海洋捕捞和养殖水产品的渔业队、农民和渔民以及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征收的一种经费,称为渔业自筹经费。渔业自筹经费带有税收的性质,但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渔业生产方面的灯塔、航标、气象站、渔港维护,以及与渔业生产有关的其他开支。由当地税务机关在计征工商税的同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筹收,筹收率一般为3~5%,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自行确定。但对预算内的国营水产企业不收渔业自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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