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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单位扣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5页(357字)

这是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和流动税源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根据财政部1983年8月17日《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暂行规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交纳的零售环节工商税,在其向批发单位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交。以国营、集体商业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为代扣代交单位,以国家规定的商品零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商业企业被扣交的税款,可以凭扣税凭证从其每月应纳的税额中抵扣,但不得办理退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商业企业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仍继续按上述规定,在其向批发单位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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