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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单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93页(245字)

是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购货单位只以核对查验单证为标准承认付款的一种方式。通常要在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加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购货单位接到转来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后,不论商品已否到达,应在承付期内查验单证,如无异议,即被确认为表示承认付款。承付期满,银行随即代为付款办理划转。在承付期内,如有异议,可按银行规定办理拒付手续。

目前,在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对验单付款的承付期规定为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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