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54页(186字)
商业企业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借款。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商业、粮食以及供销合作社等企业所需的商品资金和商办工业、商办农牧企业所需的超定额资金,均可按银行贷款办法规定向银行借款。其种类有:商品流转借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借款、大修理借款以及其他借款等。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按计划借款;有足够的商品保证;商品销售后或借款到期,要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