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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31页(296字)

指发放基本建设贷款过程中各项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一般是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的要求,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中,经调查研究确定贷款项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后,贷款单位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进行建设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签订基建贷款协议书;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后,贷款单位可向经办行提书贷款申请书;贷款单位接到批准的申请书后,可同经办行签订贷款合同。建设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一次核定贷款指标,分年支付的办法。贷款单位支用贷款时,要按照实际需要支付。建设银行对贷款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贷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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