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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45页(288字)

国家按规定标准发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员、工人,年老体弱,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经所在企业、机关、单位行政决定退职。退职金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如1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退职金由企业、机关按照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退职金改为当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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