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和少年受法律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167页(800字)

这是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保护儿童和少年的一项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家庭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拒绝抚养,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继父母不得虐待和歧视继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为了使儿童获得生活保障,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优先继承遗产的权利。(二)社会保护。主要指在家庭以外的其他方面给予儿童的法律保护。①保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②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国家规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要求对孕妇、产妇、婴幼儿进行定期检查,对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也有专门规定。(三)特殊保护。国家从法律上对保护儿童做了特殊规定,刑法规定:①禁止虐待和残害儿童。②禁止买卖、拐骗儿童。③禁止用淫书淫画毒害儿童。④禁止奸淫幼女。违犯上述规定要处以刑罚。(四)对违法犯罪儿童采取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对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尽量不送监狱,送少年管教所进行教育;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即是罪该处死,也不立即执行,缓刑两年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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