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251页(1126字)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指导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是根据1982年党的十二大关于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策和198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联系我国全面改革的实际及其发展的要求,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正式通过之前,曾印发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十一届六中全会预备会议又进行了最后的修改审定。《决议》共分八个部分:(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提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三)用共同理想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提出,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共同理想,使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紧密地团结起来,积极地行动起来,为实现理想而奋斗。(四)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要使“五爱”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民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六)普及和提高教育科学文化。指出,教育科学文化既是物质文明的重要条件,又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觉悟水平的重要条件。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应当更加自觉地依靠科学,发扬尊重科学、追求知识的精神,努力在全民族范围扎扎实实地组织教育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提高。(七)马克思主义在精神文明中的指导作用。指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进行理想、道德、文化和民主法制建设,都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及其理论建设。(八)党组织和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精神文明中的责任,一是加强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搞好党风;二是以模范的行动和艰苦工作,组织和推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决议》还特别提出,“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有力保证。要努力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开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要建设好一支精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