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53页(399字)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各项基本法律和一切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内,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的各种重大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并依法随时撤换自己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它也将不断健全和完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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