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02页(469字)

冲突理论是与结构功能主义针锋相对的一种社会学理论。冲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米尔斯等人。冲突理论家以斗争而不是和解的字眼来解释社会互动,他们的主要兴趣是权力以及人们使用它导致社会变迁的方法。当他们研究社会现象的时候,他们对谁赢谁输感兴趣。他们认为这种方法将会揭示出一个社会重视什么,因为它将揭露那些群体做出重要的决定以及那些群体被否定对权力的接近。冲突理论家在所有种类的社会互动中寻找权力斗争。他们把社会划分为二个层次,一是“治人者”,一是“治于人者”。这两部分人为了权力发生冲突和斗争。斗争的结果可能是“治于人者”失败了,但斗争将会继续。也可能是“治人者”被推翻了,但斗争仍不会结束,在新的“冶人者”和“治于人者”之间又展开了新的夺权斗争。冲突理论家批评结构功能主义者的许多观点都是不正确的,但是他们也犯了把冲突和斗争绝对化的错误。他们不讲阶级斗争,只讲个人冲突,不讲冲突的经济根源,只讲权力冲突,不讲社会的暂时的相对的平衡状态的价值,只讲永恒的冲突,与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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