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90页(1135字)

一般指形式逻辑,它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思维形式是相对于思维内容而言的。思维是一个反映过程,是人脑对于客观世界的反映,是认识过程中的理性认识阶段。客观世界中的某对象及其属性,反映到人脑中,到了理性认识阶段,就既有思维的内容方面,又有思维形式的方面。否则,就不能实现这个反映。思维的内容就是思维所反映的某一对象及其属性;思维形式就是指思维对某一对象及其属性的反映方式,也就是用语词所表达的概念,用语句所表达的判断和用复句(句群)所表达的推理等。由于思维所反映的对象及其属性是千差万别的,思维的内容也是千差万别的。但是,反映不同内容的思维形式,却共同具有一般的形式结构,亦称为逻辑形式。例如:

一切阶级社会都是有阶级斗争的。

一切规律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上述两个语句所表达的判断,分别断定了两类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就是说,它们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共同的逻辑形式。如果我们用“S”表示判断中所反映的对象的概念,或者说“项”,用“P”来表示判断所反映对象具有的属性的概念或者说“项”,那么,这两个判断共同的逻辑形式就可用公式表示如下:一切S都是P。

形式逻辑除了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之外,还研究思维形式的规律,即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它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还有充足理由律。这些规律不同于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人们在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时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逻辑规律。相对于逻辑规则来说,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此,称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形式逻辑作为一门科学出现,是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322年)奠定基础的。当时,他虽然没有用“形式逻辑”这个名词来表达他创立的这一学科,但他相当系统地研究了后来称之为形式逻辑的这门学科的内容,即研究了概念、判断和推理,以及基本规律等内容。后来,德国的哲学家康德(公元1724—1804年)首先使用了形式逻辑这个名词。亚氏所创立的传统的形式逻辑,直到十五、六世纪,才有较大的发展,这就是弗·培根(公元1561年—1626年)等所发展了的归纳逻辑。西方传统的形式逻辑在清末民初才系统地介绍到中国。当时的译名很不统一,有译“名学”、“论理学”的;也有译“理则学”、“辨学”的;最早译称“逻辑”的,是章士钊先生,他在二十年代着有《逻辑指要》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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