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21页(552字)

美的存在形态之一,指做为审美对象的各种社会生活现象,如友谊、爱情、社会交往、各种认识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美不同于自然美的在于它是人创造的,但它又不象艺术美那样是纯粹为审美而创造的;它首先是人们为满足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需要而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社会美与善是紧密联系的,社会美必须是善的。当这些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充分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反映美的规律时,它们就由单纯的善转化为美。

社会美是人对自身的直接观照。社会美既体现在人类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又体现在人类社会实践的成果上。因此社会美有双重的审美意义:它可以作为静态的实践成果,成为人们观赏的对象;也可以作为动态的实践过程,使人们在创造中体验到创造的意义。

社会美实质上是社会生活的审美化。有了人类就有了社会生活,但有了社会生活并不一定就有社会美。社会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社会实践活动的手段意义和目的意义越趋于统一,社会实践活动也就越具有美的性质。传统美学主要以艺术美与自然美为研究对象,对社会美的研究是最近才开始的。随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社会美的研究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上一篇:自然美 下一篇:艺术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