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平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724页(768字)

是生态学研究的重要规律,是自然生态系统发展到成熟阶段时所呈现的功能和结构上的一种动态的稳定状态。具体表现为各成分之间建立起相互协调和补偿的关系;系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之间处于相对平衡;生物种类和数量上相对稳定;能量和物质的输入与输出的相对平衡。当遇到一定的外来干扰时,系统便能很快地进行自我调节恢复原状。而当外来干扰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的能力时,生态系统的这种平衡状态就将受到破坏。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分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即自然环境的异常变化,如火山爆发、地震、山洪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因素受地理分布等的局限,对生态平衡影响有限。人为因素,即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工农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等对生态平衡的破坏。主要表现为:(1)掠夺式开发自然资源,不合理地耕种土地,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现象;(2)森林、草原的被破坏引起生态系统食物链机制的破坏,使生物种类急剧减少,造成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阻碍,减弱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或者有意无意地滥捕或盲目引进某种生物,导致生态平衡的失调。(3)现代工业和城市大量排放的污染物、大型工程项目的修建等对生态平衡机制的破坏。

保持和建立生态平衡,必须遵循和运用生态学规律去从事对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在利用生物资源时要做到采捕量必须小于生物生产量,注意保持生态系统中生物的基本数量和群体结构;要正确调整和利用食物链,维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调整生态系统时要考虑它的整体性和因地制宜性;兴建自然保护区,做到有计划地保护生物资源;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建立优质高产的新型的人工生态系统,促进新的动态平衡的建立;积极防治环境污染,使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到生态系统可能净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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