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37页(707字)

党的代表会议是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为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召集的会议。

党的代表会议和党的代表大会,都是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然而,党的代表会议在职权、代表产生办法和会议召开时间的要求等几个方面都与党的代表大会有很大的差别。(1)职权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本级党的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查本级顾问委员会的报告。

党的代表会议不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举行的,其职权主要是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该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通过重要决议,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除有权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外,还有权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但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2)代表产生的方法不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会议代表产生的办法,可以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决定。(3)会议召开时间的要求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必须按党章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代表会议却没有定期限制,一般是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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