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五年种族集团区域修正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页(640字)

1955年南非联邦政府为贯彻*种族集团区域法而颁布实施的法令。共28条。主要规定:(1)土地赁居咨询委员会改称种族集团区域委员会(Group Areas Board),并由内政部长授予委员会主席若干关于发给许可证及给予决定之权。(2)在两种族集团区域之间设置中间地带(buffer strips),分为立即宣告生效与将来生效两种。其立即生效者,只有经内政部长授权的公共机关或个人才能主有土地或房屋。在将来生效的中间地带,主有及占用,皆维持现状,其变动必须适合成为中间地带之目的。(3)一公司若变成另一种族集团之公司(指任何属于另一种族集团的个人获得该公司之控制权),不得继续持有不动产。但若一公司具有控制权的任何个人放弃其控制权,以致该公司的种族集团性质变更,则不违法,可继续持有不动产。又任何人如因婚姻关系改属种族集团,不得继续持有不动产。但亦有例外,如印度人出资,以一混血女人名义购置不动产,而后与之结婚,依照种族集团区域法规定,该混血女人成为印度人,再将该不动产转让予印度人,是为同族间之转让,并不违法。(4)凡发行任何数目股票的公司取得地产,皆须事先得到许可。(5)凡按种族集团区域法为非法持有之不动产,内政部长可令出售,并有权决定此项出售条件。(6)营业执照的申请或转移,应先向种族集团区域委员会取得合法占用新店址之证件,再向营业执照主管当局申请。(7)废止种族集团区域法以前各种限制非欧洲人取得产权法律条款,以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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