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待捐资办法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6页(374字)
广东省处理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规定。全称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1984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共8条。主要内容有:(1)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2)地方部门酌情对捐赠人采用颁奖、授予荣誉职务、或以捐赠人名义为捐赠建筑物命名等方式予以表彰。(3)捐赠物资或使用捐赠外汇买入的物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下,准予免税进口。(4)对捐建项目,优先征地、优先供应三大建材、优先施工、优先供水供电,并免纳市政建筑费、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5)捐办项目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如有需要,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1至5名亲属在捐建项目中就业,就业亲属如属农村户口,可转城镇户口。(6)捐建的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7)本办法适用于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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