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崎三江公所业务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29页(189字)

日本长崎三江公所规章。1878年制订,共12条。反映该公所职能范围和活动准则。既包括对商业活动的扶植、仲裁及利益保障,同人互助互济;也为同人提供社交场所、交换故乡信息;兼办某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等。表明公所是一个在地域血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同行职业的协调行动和保卫自身经济利益作为凝聚力而结成的联合体,但又不是单纯经济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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