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元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36页(1169字)

美国关于种族(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理论。实际上,早在19世纪,即此理论尚未出现之前,在美国少数民族(德国人、斯堪的纳维亚人、爱尔兰人等)中间,既已存在保持各种族(民族)文化的主张或要求。19世纪80年代后,随着南欧和东欧移民(意大利人、犹太人、斯拉夫人)的涌入,力图保持各自种族(民族)文化的倾向与*盎格鲁一致论、*熔炉论(美利坚主义)之间的对抗或冲突,日益加剧。1915年2月,哈佛出身的犹太裔哲学家霍勒斯·卡伦(Horace Kallen)在刊登于《民族》(The Nation)的《民主对熔炉》(Democracy Versus the Melting Pot)的系列文章中,毅然抨击和反对盎格鲁一致论和熔炉论,主张各种族(民族)集团在学习通用交际语言英语,并参与国家的一般政治经济生活的同时,居住在特定地区,保持各自的语言、宗教、社区风俗习惯和祖先文化。他认为,美国不仅在地理和行政上是一个联邦,而且也应该是各民族文化的联邦;美国的个人民主也应该意味着其种族(民族)集团的民主。1924年,卡伦在所着《美国的文化与民主》(Culture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一书中,首次明确地将其理论名为文化多元论,作为对盎格鲁—撒克逊种族优越论,和对新移民的持续经济剥削,以及对日益变本加厉的三K党种族主义活动等国家社会机体病害的“民主解毒药”。卡伦鼓吹文化多元论至少长达45年之久,是此理论的公认创始人和主要哲学阐述者。此理论的基本点是:(1)个人与种族(民族)集团的关系取决于祖先、血缘和家族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和不可改变的。(2)此主张(立场、理论)符合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序言及修正案的平等思想,即不同种族(民族)或社会集团享有保持“差别”的权利。(3)在民主社会的框架内,保持各种种族(民族)文化及他们的相互作用,对整个国家而言具有积极价值:种族(民族)集团可将他们的文化遗产直接地贡献给总的民族文化,从而使它更加丰富多彩;或者在与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及其他文化在竞争、相互作用和创造性关系中间接地创造新文化。但卡伦的理论也有自相矛盾之处或未能解释某些实际问题。在工业技术、科学和宣传工具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文化一致性是一种发展趋势,种族(民族)文化多样性如何能够长期保持不变?各种文化长期相互作用(包括异族通婚等)后,对社会结构会产生何种影响?一些学者在拥护卡伦理论的同时,也批评了他的某些观点,如伊萨克·伯克逊(Isaac Berkson)和朱利叶斯·德拉赫斯勒(Julius Drachsler)赞成保持种族(民族)集团的风俗习惯和不同文化,但他们的主张更富弹性,对在美国条件下各种族(民族)集团能否长期保持他们的文化则不表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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