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亚新几内亚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44页(340字)

历年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移民法令。早期统治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英国殖民政府实行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移民法。1921年澳大利亚接管巴布亚新几内亚后,承认1922年前入境的华人为永久居民,以后入境者则为短期居民,以3年为限,但可申请延期。1942年3月给予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入境华人以居留权。1948年修改后的移民法要点有:经营海外贸易的华商申请移民,每年营业额须达1000镑以上,居留期为7年,但可申请延长;从事本地贸易的华商申请移民,每年营业额须在2500镑以上,居留期5年,代理人居留期3年,均可申请延长;华人移民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境。1957年准许华人归化为澳大利亚籍,至1963年已有1100人入籍。1966年有282人保留中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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