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港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84页(314字)

早期旅美华侨离美返国时向旧金山侨团缴纳的离境税。属侨社习惯法性质。1880年,加利福尼亚州议会曾认定此项征收为非法,因而与中华会馆发生纠纷。其后始认可。凡归国者,每人须向其所属会馆缴纳一定款额。不纳者不准上船。所收金额,不断浮动。收入则作为会馆的维持经费。例如,1894年每客出港票为9美元,其中3美元归中华会馆,3美元归缴纳人所属会馆,3美元作为已故侨友的骸骨回乡检运费。其后,复定出港票每客7美元,其中3.5美元归所属会馆,1.5美元归中华会馆,东华医院与和平总会各收1美元。出港票的征收相当认真。如1906年10月,中华会馆再次明确规定各会馆所收出港票钱款核算、上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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