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10页(379字)

荷属东印度殖民地政府发给外侨的永久居留证件。华侨俗称王字。凡新客华侨经荷印政府批准入境,到达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任何一个地区,按照有关移民条例规定及手续,获得*登坡字后,即可在当地居留,期限两年。期满后可延长两次,每次一年。住满4年后,仍欲居留,可第三次申请延长,如获批准则可延长6年。前后居住满10年后,方可申请获得永久居留字。未住满10年有特殊情况者亦可申请。持有永久居留字者即成为荷属东印度永久合法居民。如离开荷属东印度到他国时,应随身携带,不必办离境申请和签证。但到达目的地后,应到当地荷兰领事馆报到备案签注,以表明将来仍欲返回荷属东印度。离境逾期18个月,此证即失效。每年如到当地荷兰领事馆签字一次,则继续有效。1924年荷印总督第二六七号命令,规定了*登岸字、登坡字及永久居留字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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