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归侨眷属自费留学的照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19页(645字)

中国政府侨务政策。为对自费留学实行引导,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1月25日签发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共9条。主要内容是:第一,公费培养的大学生,毕业后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他们要完成服务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年限,2年制和3年制专科毕业生分别为2年和3年,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均为5年。第二,在读公费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也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培养费酌情而定,1990年每学年的标准是,专科生1500元,本科生2500元,硕士生4000元,博士生6000元。自费生自出境之日起8年内回国服务的,届时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在此规定的第5条中,对华侨、归侨等眷属作了照顾,其内容是:归侨,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这6类人员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和非直系眷属,属于在读或退学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的公费学生,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6类人员在境内、外定居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对其眷属身份进行核实。直系眷属属自费出国留学可免交培养费,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属应完成服务期年限人员中的直系眷属可免除服务期,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6类人员直系眷属是:配偶及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含配偶);非直系眷属是: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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