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侨民学校办法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15页(302字)
中华民国政府侨务委员会资助国外华侨学校的条例。1936年9月20日公布。共12条。主要内容为:(1)凡经呈准侨务委员会及教育部立案的华侨学校,其经费确属困难者,可申请侨委补助。(2)补助款额分为甲乙两种:高级中学甲种每年为1500元,乙种为1200元;初级中学甲种每年为1000元,乙种为800元;小学及幼稚园甲种每年为600元,乙种为400元。(3)侨委可在补助款中指定一部分必须用于购置图书、仪器、标本等设备。(4)申请补助者须在每年3月前或9月前提出,每年分两次发给(后改为每年分四次发给)。(5)接受补助之侨校,其教员有不合格者,侨委得令其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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