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侨务行政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24页(415字)

中国国民党关于改进侨务行政的决议案。1945年5月由国民党六全大会通过,交政府实施。内容为:(1)厘定方针:本互尊互惠原则与各国订立新约,保护侨胞;推进侨民移殖保育政策,积极发展侨民文化教育事业;举办侨民福利及救济事业,尤应切实保护救济国内侨眷生活。(2)充实机构:健全各级侨务行政组织,并提高其地位,充实其工作,增加其经费,以提高侨务行政效率。(3)统一事权:有关侨务事项,概由侨务行政机构主管,其他有关机构,协助办理;凡与侨民权益有关事项,主管部会均应征询侨务行政机构意见;海外侨民团体及文化机构,均应以侨务行政机构为主管官署;海外侨胞经济事业的辅导,由侨务行政机构主管;国内侨民团体、教育文化机构及经济事业,分别由主管部会主管,侨务行政机构协助办理。(4)培养人才:在暨南大学增设有关侨务科系及课目,以培养侨务干部;奖助人民研究侨务;应特别重视对侨务专才的调查、登记、延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