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2页(275字)

中国国民党政府*侨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本法。1928年4月25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通过,交由国民政府公布。主要规定:(1)侨务委员会直属国民政府,处理有关建议、审议侨务设施及改革,奖励辅助海外华侨,提倡及监督华侨社团,指导介绍回国华侨投资与办理实业及就学、游历、参观,宣传政府的设施诸事项。(2)侨委会主席、常务委员由国民政府任命。(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侨委会会议,其决议由主席及常务委员会执行。(4)侨委会设秘书处和第一、二科。(5)必要时得设名誉顾问,由委员会聘请熟谙侨务、名望素着者担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