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圻中文学整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55页(312字)

法属越南南圻殖民当局于1924年发布的越南华侨学校管理法规。计6章15条。规定华文学塾纯为华人儿童而设,其管理人员及教员,除法文教员外,均应为华人;学塾分文字学塾(私塾)及初等小学塾(国民学塾)二种。创办人应为在越居住最少2年及在其所设立学塾地方居住1年,年龄在25岁以上,而具品行证书者,并须经当地官员允许。呈报办学须说明何种学塾、所在地、可容学生人数等内容。教职员须经每年举行的华文考试及格,取得文凭。初等小学学塾教职员持有中国公立学校文凭者,须经法国驻华领事馆调查承认,否则仍须参加当地政府的考试。还规定学塾高级班每周须教授法文4小时。此规则旨在加强对华侨学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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