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侨民专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83页(383字)

中国广东革命政府内政部侨务局的侨务立法文件。1924年1月11日由陆军大元帅兼侨务局局长孙中山签署颁布。共20条款。主要内容:(1)第一次准确阐明侨民的概念:“中华民国人民旅居外国及回国者,统称侨民。”(2)中国政府保护已注册的旅外和回国侨民:凡已在侨务局注册并领取证明书的回国侨民,在国内居住、旅游、兴办实业等,均受侨务局的保护、指导及扶助。(3)中国政府对已在侨务局注册的旅外侨民在国内的侨眷予以法律保护。(4)侨务局办理或协助在外领事馆解决侨民子弟回国就学、赴国外从事工商业、移居国外、旅外侨民争执调解、因变故回国安置、在外埠被虐杀和灾祸事故等事宜。(5)在未与中国建交,或尚无中国领事驻在的国家里,其保护侨民事宜,由侨务局委托在该国商会,或派侨务官办理。该专章为近代中国第一个准确而完整地保护侨民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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