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移民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24页(264字)

泰国限制华人移民入境条例。1941年1月25日起实施。共67条。条例规定主管移民官员有权检查进入泰国的所有人员及交通工具,并可在某一时期内禁止外人入境。凡无合法护照,无力缴纳入境费用,或被怀疑为从事卖淫业者,均不得入境。为办理事务暂时在泰国居留者,其居留期限为30天,必要时可批准延长30天。过境旅客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必要时可延长7天。入境外人在24小时内须向主管移民官员报告其住址。未经批准而进入泰国的外侨,将被遣送出境。泰国政府成立移民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入境移民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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