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国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38页(484字)

又称出生国籍或生来国籍。指出生时由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取得原始国籍的3种原则:(1)血统原则。又称血统主义,即出生时根据父母血统决定子女国籍。父母国籍不同,少数国家以父亲的国籍为准,称作单系血统原则或父系血统原则。但现在多数国家采用双亲血统原则,即只要父母中一方具有该国国籍,子女在出生时就具有该国国籍。(2)出生地原则。又称出生地主义,即子女出生在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而不管其父母的国籍如何。有些国家将出生在本国军舰或军用飞机上的人,视如出生在本国领土,赋予本国国籍。少数国家甚至将在公海或外国港口停泊的本国商船上出生的人,以出生地原则赋予本国国籍。但国际惯例将外交官在驻在国所生子女排除在出生地原则之外。(3)混合原则。又称混合主义、折中主义,是将血统原则与出生地原则相结合,赋予新生儿以国籍。目前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纯采用血统原则,而没有纯采用出生地原则的国家。绝大多数国家惯用混合原则。在混合原则中,一些国家以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另一些国家以出生地原则为主,血统原则为辅;还有一些国家平行地采用两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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